droit
droit 〈法〉 (1)权;权利;法律权利 (2)法;法律;法令 (3)公平〔equity〕;正义〔justice〕;道德〔morality〕 (4)(英格兰古法)法律;权利;权利令状 尤指地产权。 (5) (复)税;关税;海上漂流货物(→jus; Recht; right) a.正当(正义、公平、公正、合理)的(=just)
droit 〈法〉 (1)权;权利;法律权利 (2)法;法律;法令 (3)公平〔equity〕;正义〔justice〕;道德〔morality〕 (4)(英格兰古法)法律;权利;权利令状 尤指地产权。 (5) (复)税;关税;海上漂流货物(→jus; Recht; right) a.正当(正义、公平、公正、合理)的(=just)
breve de recto 〈拉〉(英格兰古法)权利令状 用于恢复土地占有〔seisin〕的一种令状。在普通法中,至少在早期,这是不动产权益诉讼〔real action〕中最高级别的诉讼,因为它救济的是权利,是一种近似于所有权的权利,而其它诉讼则仅限于恢复对土地的实际占有〔possession〕。权利令状分为两种:公开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 patent〕是为了救济保有自由继承土地〔fee simple〕者;封印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 closed〕则用来救济依特许状或契据〔charter〕自由保有土地的人。权利令状于1833年被取消,但涉及遗孀地产的除外。(=writ of right)
writ of right 〈英〉 (1)权利令状 与「特权令状」相对的一类令状。这类令状根据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国王有义务签发,以别于根据国王的恩典或法庭的自由裁量权签发之特权令状。权利令状可分为两种,即诉讼开始令〔original writ〕和司法令〔judicial writ〕。 (→writ; prerogative writ; original writ; judicial writ) (2)回复土地所有权令 古代不动产法上的一种为救济非限嗣继承地产所有权人而签发的不利于现行占有权人的令状。该令状可适用于任何非法强占土地之情形,但实际上仅用于土地所有权人失去了其进占权〔right of entry〕或占有权〔right to possession〕之情形,因为在其它情况下申请回复土地占有令〔writ of entry〕更加便利。该令状之所以被称为回复土地所有权令,系由于所有权人仍保留有土地所有权,只不过这种所有权通常是一种失去了占有权的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mere right〕。1833年这种令状在英格兰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