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s and controversies
cases and controversies 〈美〉案件和争议 美国宪法中的用语,有时也称「case or controversy」,二者在含义上并无差别。通常被用来指宪法所确定的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规则,即联邦法院只能就基于「案件和争议」所产生的问题行使司法裁判权,而不能对假设的案件或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决。马歇尔〔Marshall〕大法官曾对「case」一词定义为指依据正式的司法程序提起的,并且属于美国宪法所规定的管辖权范围的案件或诉讼。「controversy」的含义与「case」完全相同,其区别仅在于「controversy」只能指民事案件。美国宪法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联邦法院管辖的九种事项,对前三项称为「all Cases」。后六项合称为「Controversies」,因此,人们将这二者合起来称为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它包括当事人依正式程序提请法院裁决的各种请求和争辩。属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和争议」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不能是抽象的、假设的;它涉及具有相反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执点〔substantial issue〕,且就该争执点法院有作出裁判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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