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corporation

corporation n. (1)法人 该词的最初含义是指法人,即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单一法律实体的、由个人组成的团体或一系列某一职位持有人。为了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区别,法人有时又被称为「拟制的人」〔artificial person〕、「法律上的人」〔juristic person〕或「团体人」〔corporate person〕。法人与组成法人的所有个人在法律上的区别是,它有自身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与被诉、拥有财产、进行交易、承担责任。在英国,最早被承认为法人的是市镇、大学与教职。在15世纪,法人与组成法人的成员开始被认为是相互独立的。在16世纪末到17世纪初,一些商业企业开始被创设为法人形式,例如,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皇家非洲公司〔Royal African Company〕与哈得逊河湾公司〔Hudson’s Bay Company〕即是通过特许状而成立的法人。在英国法中,法人分为集合法人〔corporation aggregate〕与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两类。 (2)公司 在美国,该词通常在此义项上被使用,即指根据法律授权而可以以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实施行为,并可以永续存在的一个实体(通常是商业实体)。在英国,该词多被用以指「市政法人」〔municipal corporation〕,即从事民用业务的市政当局。英国对应于「公司」义项者通常用「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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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ficial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法人 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区别,指由法律创制或由法律认可而产生的人,如公司等实体。法律认为法人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并赋予其与人一样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英国1889年《解释法》〔Interpretation Act〕中有规定:制定法中凡称「人」〔person〕者,若非另有相反说明,均包括「法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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