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代理人

attorney

attorney n. 代理人;法律事务代理人;律师 1在英国旧时,代理人分为私人代理人〔private attorney〕和法律事务代理人〔attorney at law〕。前者又称为事实代理人〔attorney in fact〕,指接受委托而代替他人从事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文书叫作代理授权书〔power or letter of attorney〕。法律事务代理人过去是指被准许在西敏的较高级别的普通法法院执业的人,他们相当于在衡平法院执业的事务律师〔solicitor〕,及在海事法院、教会法院、遗嘱检验法院和离婚法院执业的代诉人〔proctor〕。自1292年开始,法律事务代理人成为一种单独的律师种类。1574年枢密院下令将法律事务代理人和事务律师排除在伦敦四大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之外,此后他们便开始加入到预备律师公会〔Inns of Chancery〕中去。中世纪时的法律授权由法官来接收和管理他们,其成为法院的官员并受法院纪律的约束,对之培训主要采用学徒制。从1831年起,若想获准成为法律事务代理人或事务律师必须通过考试。在实践当中,法律事务代理人也是事务律师,只有在普通法法院的正式诉讼程序中才称为法律事务代理人。1873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废除了这一称谓,而将所有的法律事务代理人、事务律师、代诉人统一称为「最高法院的事务律师」〔solicitor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2在美国,该词在一般意义上即指律师,与attorney at law或counselor at law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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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agents

law agents 〈苏格兰〉法律事务代理人 该词原指在苏格兰没有获得出庭律师〔advocate〕资格的法律执业者,现在称为事务律师〔solicitor〕。17世纪末期,在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形成了三类法律事务代理人:出庭律师的一等书记员〔advocates’ first clerks〕、令状盖印官〔writers to the signet〕和事务律师〔solicitors〕。第一类是为进入律师界正在学习的年轻人,他们作为法律事务代理人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但到19世纪中期时这一群体便消失了。第二类,即令状盖印官曾长期被禁止在最高民事法院执业,但在1754年取得了这一权利。第三类,即事务律师首次被提到是在1600年,后逐渐发展起来并确立其地位,其执业的权利也于1754年得到认可,并逐渐形成事务律师协会被并入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1873年的《法律事务代理人法》〔Law Agents Act〕确立了在整个苏格兰境内统一的法律事务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废除了专属执业的特权。想要成为法律事务代理人者必须跟随一位正在执业的法律事务代理人做5年学徒(大学毕业生为3年),并通过规定的考试。1883年成立了法律事务代理人协会〔Incorporated Society of Law Agents〕,旨在形成一个包括所有法律事务代理人的社团。1925年更名为苏格兰法律事务代理人协会〔Scottish Law Agents Society〕。1933年将所有这类法律执业者统一称为事务律师,但原名称仍时被使用。1949年苏格兰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 of Scotland〕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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