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school
law school 法律学校;法学院 指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并对法律进行研究的场所。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学园;公元前3世纪的罗马就已经出现了专门的法学家对青年人进行法律指导的情况;公元2世纪时公共法律教育在罗马已很常见,不过当时着名的普罗库拉学派〔Proculian school〕和萨宾学派〔Sabinian school〕并未形成有组织的教育机构,但许多法学家均有自己的学生。公元3世纪时法律大学开始出现。此后罗马〔Rome〕、迦太基〔Carthage〕、高卢〔Gaul〕、贝鲁特〔Beyrout〕等地纷纷建校。文艺复兴之前的罗马各大法律学校主要使用拉丁语,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古典法学着述、帝国法令及后来的《国法大全》〔Corpus Juris〕。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和教会法的体系化,法律学校得到迅速发展,如公元10世纪帕维亚〔Pavia〕的研究伦巴第法〔Lombard law〕的学院,后来的波伦亚〔Bologna〕大学等,这一时期罗马法和教会法成为法学院学习研究的重点。这股势头延续几个世纪并扩展到欧洲其它地区。在英国,12世纪时华卡雷斯〔Vacarius〕就曾在牛津讲授过罗马法。剑桥的三一学院〔Trinity Hall〕作为罗马法和教会法学院成立于1350年。亨利八世〔Henry Ⅷ〕又在这两所大学设立了罗马法讲座。但英格兰的法学院教育主要是研究性的和学术性的,法律实用技巧的教育集中于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法律教育才进入这两所大学。苏格兰各大学自成立初就设有法学院,但直到18世纪初之后才开始发展起来,尤其是到19世纪中期以后。美国的法学研究始于私立法学院的成立,这主要始于18世纪后半期。 (=schoo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