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French
Law French 法律法语 指自12世纪60年代到爱德华三世〔Edward Ⅲ,1327-1377〕统治时期用于法律文书和诉讼程序中的盎格鲁-诺曼语〔Anglo-Norman〕。这种法语直到18世纪早期还在法律文书中被经常使用。根据议会立法,于1733年最终废止。当最初引入英格兰时,这一类法语是在诺曼底〔Normandy〕使用的标准语言。到了14世纪,经过一种语言的隔离,它又变成了一种充斥着讹误的语言,当然这是以纯正的法语为比较对像而言的。在判例汇编中运用法律法语的现象一直持续到了17世纪末,晚至18世纪早期甚至还有人为法律法语而辩护。这些人认为:「实际上法律很难用英语来确切地表达。」尽管法律法语对讲英语的律师来说可能有一些艰深晦涩,但它确实在法律语言中留下了许多专业用语,如appeal, attainder, assault, arrest, counsel, defer, escheat, heir, indictment, joinder, laches, mortgage, nuisance, ouster, process, reverter, suit, tort, verdict等。法律法语通常是一门高度专门性的术语,并保留了许多古老的盎格鲁-诺曼语的特点,但最终仍被英语的语言形式、曲折变化、词序、词的配列等替代。因此,尽管英语中保留了许多法律法语的词汇,今天的英美法律师已不再试图以法律法语来交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