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刑

burning to death

burning to death 火刑;烧死 罗马人对犯有纵火罪的罪犯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方式,也适用于日耳曼人中犯有通奸罪的人。在英格兰,烧死曾适用于犯有轻叛逆罪和重叛逆罪的妇女。这种刑罚方式的最后适用,是于1726年对轻叛逆罪的处罚,并于1790年被废止。不过,司法实践中很少积极地使用该刑罚方式。至少到1400年时,英格兰通过了镇压异教徒法〔Act de comburendo haeretico〕,并开始运用该刑罚方式对异教徒执行死刑。1558年该法令被废止。在1708年以前的欧洲大陆和苏格兰,烧死也适用于巫婆犯罪;而于英格兰,犯罪的巫婆一般是要处以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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