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

copyright n. 版权;版权法 版权是就独创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而授予其作者的一组权利,包括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与其他使用行为的专有权。根据「思想-表现」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版权并不保护抽像的思想〔idea〕,而只是保护对思想的特定、具体的表现〔expression〕。而且,构成一个有效的有版权作品〔copyrighted work〕,除了该表现必须具备独创性〔originality〕外,还应达到最低创作程度。在英美法上,版权是文艺复兴运动与印刷技术发展的产物。1556年,英国的书籍出版业公会〔Stationers Company〕根据特许权而享有书籍出版的垄断权,所有书籍均须经其登记官的同意与注册方得出版。1709年,英国一制定法承认作者享有印刷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已印刷作品的保护期为21年,未印刷作品之保护期为14年。这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即《安娜女王法》〔Statute of Anne〕。英国版权法随时代发展而历经修改,逐步增加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范围与作者权限及保护期限。当前的英国版权法是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该法规定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文学、戏剧、音乐、美术作品外,还包括录音作品〔sound recordings〕、电影、广播、有线节目以及已出版版本的印刷排版设计〔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版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版权的内容包括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表演、公开展览、广播、改编等权利,而且,在该法中第一次增加规定了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在美国,国会于1790年仿照英国1709年版权法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的版权法。该法亦历经多次修订。最近的一次版权立法是在1976年10月,即《1976年版权法》〔Copyright Act of 1976〕,该法于1978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美国存在着普通法保护与制定法保护两套版权保护体系,通常,普通法版权〔common law copyright〕保护出版前的作品,而出版后的作品则产生制定法上的版权〔statutory copyright〕,受联邦版权法的保护。《1976年版权法》意在取消普通法版权而创设一套统一的版权保护体系。该法保护已被固定在有体载体上的所有表现〔expression〕,故只要某一作品已被某种确定的方式记载下来,其作者的权利即受版权法保护。《1976年版权法》对版权的保护期限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此外,为使其国内法符合加入《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条件,美国又专门制定了《伯尔尼公约执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在该法生效(1989年3月1日)之前,如果没有在发行的版本上适当标注版权标记,则该作品的版权可能被没收,但在该法生效之后,进行版权登记或标注版权标记不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这是美国版权法在形式要件上的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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