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 vitae necisque
jus vitae necisque 〈拉〉(罗马法)生杀权 指古代罗马家长对家属和奴隶的生杀取舍的权力。对家庭中新生婴儿的留养或抛弃,出养自己的子女,收养他人的子女,惩罚家属和奴隶,从体罚、逐出家门以至处死,更不论他们的男婚女嫁和休离,全由家长一人决定。其时,国家权力不涉及家庭内部,家长的行动仅受宗教和习俗的约束。随着社会的进步,家长的权力开始逐渐受到法律的限制。公元89年,国家首先取消了祖父对孙子女、丈夫对妻子以及家长对媳妇的生杀权;对子女的生杀权一直维持到公元2世纪初。至于奴隶,帝政后期由于受自然法学和基督教的影响,国家也逐渐通过了一些限制虐待他们的法律,其犯重罪的,应由官厅处罚;但这只是类似现代各国保护动物的措施,并非承认奴隶享有自由人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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