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

reception

reception n. (1)(对罗马法等的)继受 该词一般是指西欧日耳曼各国法律体系对罗马法及在较弱层次上对教会法和封建法的摄取,尤指发生于1400-1700年间的这一过程。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以来,日尔曼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属人主义到属地主义的过程,至15世纪时,各地的习惯法形成了纷繁芜杂的态势。随着基督教的发展,教会法也渗透到了西欧各国,并在某些领域内颇具权威。自13世纪以降,罗马法的复兴使得罗马法知识向适用日耳曼法的各国传播,并引起人们对关于罗马法法律文献和实践的浓厚兴趣,大学里也纷纷研究罗马法和教会法。这种对罗马法的继受的理论基础是人们锺情于日耳曼罗马帝国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承继者这一观念,所以古代的罗马法对嗣后日耳曼各国仍旧有效。罗马法继受的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受过罗马法教育的法律家们越来越多地被僱佣到司法领域就职。而罗马法继受在德国发生的关键原因还在于德国缺乏类似于意大利、法国、英格兰那样强有力的最高司法机关、立法机构和对于法律的科学探究。1495年德国建立了帝国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Imperial Chamber of Justice〕,其半数成员都须经过罗马法的训练,在其推广下,罗马法成为德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15世纪末,罗马法在德国的大学中已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继受在德国法律史上意义重大,并改变了德国私法的根基,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 of 1900〕的编纂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2)继受 该词有时还普遍用于指那种大量接受西方法律制度中的原则、观念、规则及技巧等做法,特别是指非洲、印度、东南亚等殖民地国家对于其宗主国,如英国、法国、荷兰等国法律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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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cession

succession n. 继承;承继;继受;继承权;继承人 该词含义广泛,既指继承行为,即依照继承分割法而转移财产所有权;也指继受行为,指从其前任处取得法定的或官方的职位、荣誉、财产或职能。当用于不动产时,它指通过遗嘱或继承法而取得不动产的人,不包括那些通过契据、转让、赠与或任何形式的买卖或合同而取得不动产者。虽然该词在制定法上的定义仅指取得他人在死亡时无遗嘱处分之财产的行为,但其实际含义常常更为广泛,统指由于他人的死亡而取得其权利的行为。在公司合并上,它指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的全部财产。在大陆法系,它既指转让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负担给其继承人的事实;也指继承人所享有的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死者的遗产既包括各种财产(现有的或可以主张的),也包括其债务和其他义务,故继承人的继承被认为是一个法律上的统一体〔legal entity〕,即取得财产和偿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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