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urteenth Amendment
Fourteenth Amendment 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8年批准。该修正案旨在把美国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扩展为联邦民权〔civil rights〕权威〔authority〕的基础,同时,目的还在于强制南方州遵从为黑人新确立的政治权利。修正案共分五款,其中第一款乃是其核心。修正案创立或首次确认了区别于各州公民身份的美国公民身份;禁止各州制定或实施剥夺美国公民特权及豁免权的法律;各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得剥夺任何人应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修正案还包含关于国会中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第十四条修正案提出了在保护民权方面的联邦地位。但对该修正案的早期解释仍保留了在这一政策领域中州的主导作用。只是到近期,主要通过对正当法律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扩大解释才使其产生了重大变化。第十四条修正案现在已成为美国民权政策的奠基石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保障一直扩展到各州的主要方式,它在保障美国人基本权利方面的重要性与此事实相关:与美国奠基人的看法相反,对人民自由的主要威胁一直是来自州和地方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 (→due process of law; equal protec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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