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culpa

culpa 〈拉〉过失 罗马法中的一个术语,指行为人因怠于注意而造成不良后果,其并没有侵害的意图,故与故意〔dolus〕相区别。罗马法将过失分为两种:1重过失〔culpa lata〕,它在客观上与故意非常相似;2轻过失〔culpa levis〕,即行为人缺乏一个「善良家长的注意」〔bonus familias〕或一个人日常处理自己事务所惯用的注意,前者被称为抽像轻过失〔culpa levis in abstracto〕,后者则被称为具体轻过失〔culpa levis in concreto〕。后世研究罗马法的学者又把过失分为三种,除上述两种之外,还有「最轻过失」〔culpa leviss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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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ligence

negligence n. (1)过失;过失行为 该词的一般含义是指缺乏注意〔careless〕。其在法律上的含义,则指未达到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法律所应达到的注意标准。如其没有注意的法律义务,则其缺乏注意并不构成过失,不产生法律责任。在英格兰法中,该词在侵权法上亦指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即指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注意而没有注意从而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英格兰法律在对侵权行为分类时,并不依照逻辑分为故意的侵权行为与过失的侵权行为,而是根据诉讼形式〔forms of action〕进行分类,故分为侵入土地〔trespass〕、侵占财物〔conversion〕、诽谤〔slander〕等,过失行为亦为其中之一。但苏格兰法并不承认其为诉讼形式。 (2)(刑法)疏忽 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由于欠缺应有的谨慎和注意而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后果,但是按一般人的通常标准看,他是应该认识到这种危险的。它与蓄意〔purpose或intention〕、明知〔knowledge〕、轻率〔recklessness〕一起构成犯罪心态的四种情形。 (→criminal neg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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