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awry

outlawry n. (英格兰古法)逐出法外;剥夺法权 源于撒克逊时代的「utlagatus」,即剥夺法律资格与地位,不受法律的保护。最初是针对那些杀害了他人,而不赔付偿命金给受害人亲属的人的处罚。在普通法中,对于那些藐视王室法院,拒不到庭或者逃避司法的人被处以「逐出法外」。早期「逐出法外」是相当严厉的处罚,「被逐出法外者」〔outlaw〕法谚称为「狼头」,即任何人可以像杀死狼那样杀死他。在阿尔弗雷德〔Alfred〕国王在位一直持续到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的一段时期内除了重罪,任何人不得被逐于法外。到了14世纪中叶爱德华三世时期,合法拘捕并处死被逐出法外者的权力仅授予郡长,这意味着被逐出法外者不再是「狼头」。被逐出法外者还被剥夺民事资格,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充公没收,不得拥有财产,也不得接受转让财产,不享有诉权,但可代表享有民事资格的人提起诉讼。「逐出法外」的处罚因其严厉,在民事程序中早已废弃不用,但在1879年才被正式废止。在刑事程序中,它实际上也没有被使用,但是1870年《没收法》〔Forfeiture Act〕又正式使这一处罚发生作用,1938年被废止。在美国,「逐出法外」的处罚至少在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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