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

desertion

desertion n. (1)抛弃;遗弃 指在公共社会或家庭生活中,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合法授权而逃避其职责或义务的行为。在收养法中,若生父母故意遗弃子女,表明其已放弃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则对该子女的收养无须其生父母的同意。在离婚法中,它是离婚的基础,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在事实上的遗弃或分居,拒绝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并且在主观上是彻底遗弃而无恢复夫妻关系的愿望。作为离婚要件的遗弃,在构成要件上还要求是故意,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或经被遗弃一方的同意。根据英国1973年《婚姻诉因法》〔Matrimonial Cause Act〕,在提出离婚诉讼前持续遗弃2年以上的,构成证明该婚姻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 (→abandonment;desertion and nonsupport;nonsupport;constructive desertion) (2)擅离职守 在海商法上,指船员在航期内,未经请假而擅自离开航行船舶,它不仅指未经许可而离开船舶的行为,而且在主观上有不想再回到其岗位的目的,即通常表述为有擅离职守的故意〔animo non revertendi〕。根据英国1894年《商业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擅离商船者构成犯罪。在军法上,根据美国《军事司法法典》〔Code of Military Justice〕的规定,武装部队的任何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擅离军职罪:1未经授权而离开其编制、组织或岗位并有永久脱离的故意;2为逃避危险任务或重要使命而离开其编制、组织或岗位;3尚未永久脱离本武装部队而又参加或受命于另一武装部队,并且未充分透露其尚未永久脱离原武装部队这一事实;或加入外国武装,但经合众国授权许可的除外。根据英国1955年《陆军法》〔Army Act〕、1955年《空军法》〔Air Force Act〕、1957年《海军纪律法》〔Naval Discipline Act〕等,擅离军职的均构成犯罪。 (3)遗弃罪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患有疾病或经济困难时,无正当理由而遗弃配偶或故意怠于提供照料、保护或扶养,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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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ndon

abandon v. (1)放弃;遗弃 如放弃对人或物应有的照管;不顾责任、义务而遗弃子女或妻子;医生放弃病人。 (2)抛弃 指放弃或交出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并不欲重新取得,即放弃与之有关的所有联系,既有放弃的意图,也有实现这种意图的外部行为。 (3)(海商法)委付;弃(船)(→aband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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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lect

neglect n. 懈怠;不作为;遗弃 指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其应当实施的行为,该种行为义务通常是由其业务或职业产生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因此,该词与negligence不同。前者是一种纯粹的客观事实,而未表示该种不作为的原因;后者则是指人的主观状态,即表示某人不实施某一行为的特定原因。某人对其义务「不作为」〔neglect〕,可以是故意〔intentionally〕,也可以是过失〔negligently〕。用于指对子女照管方面的不作为,即为遗弃。 v.懈怠;不作为;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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