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y

county n. (1)〈英〉郡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地方性行政区被称为「shire」。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后,「shire」被称为「county」,两者混同使用,含义一致。将国家划分为各个郡,起初的目的大概是为了便于执法。郡长〔sheriff〕是各郡的行政司法长官,但目前郡长职责的行政性质超过司法性质。大约400年里,英格兰划分为40个郡,威尔士则划分为12个郡。如今,英格兰(除伦敦)划分为6个大都市郡〔metropolitan county〕、39个非大都市郡,威尔士则划分为8个郡,以便于地方政府管理。在不列颠诸岛之外,前大英帝国殖民地也受其郡制的影响,但体制并不一致。加拿大从未普遍实行郡制,即使设置郡,郡议会也比英国小。新西兰自1876年即设置郡,澳大利亚的行政单位一般称为「shire」,而county则指更大的地区。 (2)〈美〉县 州中最大的地方行政单位,其权力及重要性因州而异,在一州之内亦有所不同。在新英格兰各州,县的主要职能是执法。在其他州,县还负责维修公路,以及为贫困者提供救助及记录法律文献,在南部各州,县还负责学校管理。在路易斯安那州,与县同级的行政单位称为「区」〔parish〕。 (→sh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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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re

shire n. 〈英〉郡 源于撒克逊人,约从7世纪即开始存在。每个郡分为几个百户区〔hundreds〕,方伯〔ealdorman〕负责郡的行政管理,掌管指挥民兵,并且主持司法,负责执行郡的法律。在丹麦王统治下,方伯被称为「earl」(郡主)。方伯的副手是「reeve」,后来演变成「shire reeve」或「sheriff」(郡长),并负责掌管行政与司法事务,而郡主只掌管军事。郡民众大会〔shire moot〕既是郡法庭,同时又是全郡人民的大会。它由郡长召集,每年集会两次,方伯、主教及其它官员、所有的领主、郡司法行政官员代表、每个市镇的四名男子及教区牧师出席并组成法庭。郡法庭除对有关国家的高级官员和大乡绅〔thegn〕的案件无管辖权外,对其他所有案件都拥有管辖权。不过,只有当百户区法庭已听审过并被拒绝的案件才能由郡法庭审理,并且只有在郡法庭未能公正审理的案件方可上诉至国王处。自诺曼国王引进巡回司法后,郡法庭的重要性大为降低,但一直仍行使广泛的民事管辖权并作为全郡自由民的民众大会保留存在。直到1972年地方行政改革,「shire」的含义与「county」等同,主要指地方乡村行政区,而自1972年后,「shire」仅为地理名词。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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