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罪

mayhem

mayhem n. (1)蓄意的破坏(或暴力)行为 (2)极端混乱状态 (3)重伤罪 原义为「残害肢体」,是一种古老的普通法犯罪,指以暴力剥夺他人运用肢体在战斗中去攻击敌方或者保卫自身的能力的行为。如割掉一只手或一个指头,打断一条腿,打瞎一只眼睛或打落一颗门牙,而割掉鼻子或耳朵被认为仅是毁损容貌,并不使被害人丧失进攻能力,因此不算重伤罪。但后来重伤罪的范围扩大及于此。规定该罪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国王使令其臣民更好地服兵役的权力。有关该罪诉讼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庭在考虑伤害的基础上,有权增加陪审团裁断的损害赔偿额。在现代制定法中,惩罚重伤罪已不再是出于军事意义上的需要,而在于维护人类体貌的自然完整性和人的正常活动能力。在美国许多州,立法上出现了取消这一罪名的趋势,仅把它作为「加重企图伤害」〔aggravated assault〕的一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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