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si prius
nisi prius 〈拉〉除非以前 trial at nisi prius是指由一个法官主持并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不论这种审判是在伦敦或在巡回法庭中进行。从前英格兰一切普通法诉讼〔common law actions〕皆由伦敦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英格兰从前高等法院所在地)高级法院〔superior courts〕的合议庭审理。因此,发生在外地的案件需由郡长传唤诉讼发生地所在的郡的陪审员到伦敦威斯敏斯特参与审判。1215年的《大宪章》〔Magna Carta〕规定一些诸如驱逐原占有人而自行占有其土地等诉讼嗣后不再由威斯敏斯特高级法院的合议庭审判,而改由每年派至该郡的一个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审判。128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Statute of Westminster,13 Edw. I, c.3〕扩大了这种由一个巡回法官会同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的范围。以后的法律更把它扩大到包括一切民事诉讼和一些刑事诉讼。由于这种案件不得由威斯敏斯特高级法院的合议庭审理,除非以前未曾由一个巡回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因此这种由一个法官会同陪审团进行的审判就叫做trial at nisi prius。这种审理实际上即后来意义上的「初审」,这一制度已于1971年因刑事法院〔Crown Court〕的建立而废止。在美国,除纽约州和俄克拉何马州〔Oklahoma〕外,该词亦已被废除。 (→nisi priu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