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iberties
civil liberties 公民自由 「民权」〔civil rights〕和「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是表示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的两类法律权利的术语。「民权」意指与社会其他成员平等交往的法律资格;「公民自由」则指免受政府干预而自主行动的权能。「民权」一词包括许多种类的法律权利。在美国,其一般指由《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宪法修正案以及如《选举权法》〔Voting Rights Act〕等立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尤其包括选举权,不受非自愿奴役的自由,享受生活、自由和财产,隐私权,正当程序,法律的平等保护。其中某些权利,如选举权只限于公民,其他权利,如正当程序和平时保护权,则可平等地适用于管辖区的任何人。从广泛意义上说,公民的自由是一个政府限制问题而非平等问题。公民自由主要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受政府任意征收财产的自由,审判程序公正和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等。尽管「民权」和「公民自由」有上述差异,但是由于二者本身范围并不完全确定,有时二者也可交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