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ers of Sewers
Commissioners of Sewers (1) 〈英〉低地排水管理专员署根据1571年及后来的法令任命的专门人员,负责维修管理英格兰低地的阴沟、下水道,以保证引水入海和保护草坪。这一职位为1930年的《土地排水法》〔Land Drainage Act〕所取消,其职责后转归政府其他水利管理部门。 (2) 〈英〉水利事务法庭 由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财政大臣〔Lord Treasurer〕和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s〕依1532年的《排水工程法》决定和提名组建的临时法庭,负责监督海岸、通航河流及与河流相连之小溪的堤防维修,其管辖权限于授权令明确规定的地区。它在授权范围内有权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保护排水工程,还可因这种维修及其他相关花费而征税,其工作可以设定一个评议会以帮助决策,也可仅依自己的意见而进行。 (3) 〈美〉排水管委员会委员 以管理排水为目的而任命的市政官员,主要负责排水管的建造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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