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error
court of error 复审法院 有权依上诉程序纠正另一法院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错误的法院。在英格兰,起初主要由王座法庭〔King’s Bench〕负责复审另一法院的错判,包括1783年前爱尔兰王座法庭的错误和1870年前民诉法庭的错判。至1875年,复审高级法院的错误递次由财政署内室法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负责,复审下级存卷法院的错判仍由王座法庭负责。依据1875年《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对于高级法院的错判由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复审。刑事案件的复审法院最初为刑事案件再审法院〔Court for Crown Cases Reserved〕,1907年后为刑事上诉法院〔Court of Criminal Appeal〕。美国一些州的终审法院〔court of last resort〕也命名为复审法院,例如康涅狄格州〔Connecticut〕,但也在广义上使用这个词,即指任何有权通过上诉、纠错令、调卷令〔certiorari〕或其他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覆核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