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VENTH AMENDMENT

Eleventh Amendment

Eleventh Amendment 〈美〉美国宪法第十一条修正案 这是条限制联邦法院受理他州公民或外国属民起诉某一州的权力的修正案。在美国历史上,仅有两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明确是为了「撤销」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其一是第十六条修正案,另一条即是第十一条修正案,它否决了美国最高法院1793年的奇泽姆诉乔治亚〔Chisholm v.Georgia〕一案的判决。在该案中法院认可了一州公民在美国最高法院初审诉讼〔original action〕中诉他州的权利,这一判决引起了共和主义者的愤怒和各州的强烈反对,认为破坏了各州的主权,随即在国会提出建议;国会接受建议并于1793年4月提出第十一条修正案,1795年2月7日该修正案获得3/4州立法机关的批准,但直到1798年1月8日美国总统提出咨文后,方被正式宣布成为美国宪法的组成部分。尽管传统上认为后一日期是该修正案的生效日,但现在人们认为由于美国总统在宪法修正案程序中并无地位,因而1795年日益被认可作为其生效日期。该修正案以其简洁的43个词阐明了复杂的管辖权规则,否决了联邦法院受理两类原告,即「他州公民」〔citizens of other states〕和「外国公民」〔citizens of subjects of any foreign state〕诉某州案件的权力,尽管其仅提及了「普通法或衡平法」〔in law or equity〕的案件,但1921年的纽约案〔Ex parte New York〕判定它(及相关的州主权豁免原则〔doctrine of state sovereign immunity〕)同样也适用于海事管辖权〔admiralty jurisdiction〕案件。在标志性的联邦管辖权案件汉斯诉路易斯安那州〔Hans v. Louisiana (1890)〕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大该修正案的适用范围,认为某州公民无权在联邦法院起诉本州;而在新罕布什尔诉路易斯安那州案〔New Hampshire v.Louisiana (1883)〕中,最高法院又认为一州在其不代表本州而代表州公民利益时,无权起诉他州。最后,美国最高法院在1934年摩纳哥诉密西西比案〔Monaco v.Mississippi〕中否决了联邦法院对外国政府诉州案件的管辖权。因而,总体而言,联邦法院无权受理任何州(包括本州)公民、外国人、外国诉州的案件,但有权受理美国或代表本州利益的其他州起诉某一州的诉讼;此外,州的政治实体,如县、镇或一定的政府实体并不享有州的此类豁免权。由于对联邦司法权的限制可能危及重要的国家目标,第十一条修正案和州主权豁免存有一些重要例外:其一,州可以放弃该修正案,认可此类诉讼;其二,美国国会有权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十五条修正案所授予的执行权,按照商业条款〔Commerce Clause〕和或许其他情况下所享有的权力,创立起诉州的专门诉因〔private causes of action〕;其三,不过,到目前为止,对州主权豁免最重要的限制,是允许在联邦法院起诉州的官员,而事实上这类案件常常是诉州本身的诉讼。

Eleventh Amendment Read More »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