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国际法委员会 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系依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3条和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国际法委员会章程》设立的、从事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工作的联合国大会的辅助机构。依《章程》的规定,委员会的组成须代表世界各主要文明型态和各大法系。委员会委员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各国政府提名选出,提名人选须为「公认胜任的国际法人士」,委员则以个人名义参加委员会,而不代表任何国家。委员会最初由15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1956年增至21名委员,1961年增至25名,1981年增至34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旨在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其编纂,主要任务是:1促进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即对「国际法尚未规定的」某些问题或「各国实践尚未充分发展成为法律的」某些问题草拟公约草案;2编纂现有国际法,即「在那些已有广泛国家实践、先例和学说的领域内」,使国际法「更加精确地条文化和系统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是向联合国大会提出选题或联合国大会自己提出选题,由委员会草拟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然后经联合国大会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已经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数十项公约草案或条款草案,其中有些已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形成多边公约,对国际法的发展与编纂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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