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sonable time
reasonable time 合理期间 在合同法中,如果某一合同对于合同履行期间未作约定,则推定该合同应在合理期间内履行,并应根据合同标的、当事人状况及其意图确定该合理期间。对支票提示付款的合理期间应当根据该票据的本质、商业惯例以及特定案件的具体事实加以认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合理期间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本质、目的以及当时情形予以确定。例如第2-206 (2)条、第2-207条规定,如果要约人未规定承诺期间的,则承诺须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其他条文中亦有类似规定,例如第2-513 (1)条(买方货物检验权)、第2-610条(合同的先期拒绝)等。在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中,确定与货物买卖相关的合理期间是一个事实问题〔a question of fact〕。而在英国《汇票法》〔Bills of Exchange Act〕中,确定作出汇票拒绝兑付通知的合理期间则是一个法律问题〔a question of law〕,决定于《汇票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