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ranty of title
warranty of title 所有权担保 有关动产买卖或合同中卖方所作的一项默示担保。其保证现时享有或将在交付时享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从而卖方在货物售出时应享有可以对抗任何合法请求权的完整占有权;该货物在被销售时不存在买方于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或成立当时所不知道的任何第三人的财产负担或抵押权。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312条对此设有专门规定: (1)除受第 (2)款规定约束外,买卖合同中包含卖方的下列担保:a 移转的所有权是完整的,并且其移转是正当的;b.交付的货物应不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知道的任何担保权益、其他留置权或财产负担的约束。 (2)第 (1)款担保只有通过特定语言,或只有在客观情况使买方有理由知道出售货物的一方并不保证他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理由知道该方所拟出售的只是他自己或第三方所拥有的那部分所有权或权益时,才可以得到排除或修改。 (3)除非另有约定,通常从事某一货物交易的商人作为卖方时,应当担保其交付的货物不受第三人以侵权或类似原因而提出的有效指控。但如果买方向卖方提供货物规格的,则买方必须担保卖方不因遵从其所提供的规格而致损。 (→warran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