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

will n. (1)遗嘱 指某人处分其动产和不动产的、且在其死后生效的意思表示,或指显示该意思表示的书面法律文件。该意思表示(或法律文件)可在行为人生前被撤销或废止。在英文中,它与testament都意指遗嘱。曾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在普通法上,will用于处分不动产,而testament用于处分动产。但从18世纪以来,两者之间的区别渐近并最终消失,故在法律用语中,两者可以相互替代,但以使用前者为多。该词在广义上包括遗嘱、补充遗嘱〔codicil〕以及其他各种遗嘱性处分〔testamentary disposition〕,但在严格意义上仅指以完整形式作出的遗嘱文件。在英格兰法中,遗嘱设立人〔testator〕在设立遗嘱时须具有遗嘱能力。故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设立遗嘱(海员等在特定情况下除外)。遗嘱并非必须使用特定语词才能生效,仅需其能确定遗嘱设立人的意图即可,否则,可能因其不确定性而导致遗嘱条款无效。此外,在英格兰,为使其生效,遗嘱通常还须符合1837年修订《遗嘱法》〔Wills Act〕所规定的形式要件。遗嘱须作成书面形式,由遗嘱设立人签字(在其在场并由其指示的情况下亦可由他人代笔),并由两名证人在场证明(两名证人须同时在场并亲自签名或由遗嘱设立人同意该签名)。如果在遗嘱中有向该证人或其配偶进行遗赠之内容的,则并不因此而影响遗嘱整体的有效性,但有关遗赠部分无效。口头遗嘱〔nuncupative will〕是指遗嘱设立人在足够人数的证人面前所宣布的遗嘱,但无任何书面形式。自英格兰1677年《防止欺诈法》〔Statute of Frauds〕制定以来,英美诸国法律多认为遗嘱设立属于要式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在现代英国,口头遗嘱是无效的,除非其由现役军人或海员所作。遗嘱的撤销方式有:1后设立的遗嘱;2遗嘱设立人以撤销之意图而破坏、烧燬或撕毁遗嘱,或指示他人在其面前实施前述行为;3结婚,但根据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1925年以后或待婚期间设立的遗嘱除外。英格兰1963年《遗嘱法》〔Will Act〕适用于遗嘱设立人在1964年1月1日后死亡的遗嘱,意在增强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该法规定,如果遗嘱符合下列内国法之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则该遗嘱在形式上被认为有效:1遗嘱设立地法;2遗嘱设立人住所地法;3遗嘱设立人国籍国法;4遗嘱设立人惯常居住地法,或遗嘱所处分的不动产所在地法;财产所在地法。在苏格兰,口头遗嘱或口头遗赠所处分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100苏格兰镑(合833英镑)。除此以外,须作成书面形式。但有关现役军人以非正式形式设立遗嘱的特权在苏格兰并不适用。苏格兰法也规定了遗嘱撤销的若干情形,例如销毁遗嘱文件、后设立的遗嘱、补充遗嘱、以书面形式表示撤销或在遗嘱中未被授予财产的子女出生等,但结婚并不导致遗嘱的撤销。此外,根据「法定继承权」〔legal right〕原则,遗嘱只能对法定继承权范围以外的那一部分财产进行处分,否则,享有法定继承权者,如死者的生存配偶或子女,可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在美国,遗嘱设立由州法规定。遗嘱生效还须符合遗嘱生效地的州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遗嘱效力可能因欺诈、错误或不当影响而受到异议。因为从作成遗嘱到遗嘱设立人死亡往往跨越多年,为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故必须进行遗嘱检验〔probate〕,即在法庭上对遗嘱进行证明。关于口头遗嘱有效与否,各州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2)意志 指一个人用以控制其行为、选择其行为方式并使其达到某一目的的精神能力和力量。一个人的意志可能由于受到胁迫、欺诈、不当影响等原因而错误产生,但具有法律效力的意志须未受到外力强制,并且须以某种方式将其意志表达于外部。一个人的意志实际上只能是通过意思表示所能为人知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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