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ancy by the entirety

tenancy by the entirety

夫妻一体所有;夫妻一体保有;夫妻一体保有产;夫妻共同保有;夫妻共同保有财产(权) 由夫妻双方共同保有某一财产,彼此享有生存者财产权〔right of survivorship〕,实质上它是共同保有〔joint tenancy〕的一种,但普通法视夫妻为一体的理论创设这一特别称谓。没有对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处分该财产,婚姻的解除将使该共同保有产转变为普通共有产〔tenancy in commo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文楷,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合并许可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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