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nure by divine service
〈英〉限定教役保有 旧时教会保有土地的一种方式,起初称为施舍保有〔tenure in alms〕,以区别于非施舍保有〔tenure in free alms〕,亦即自由教役保有〔frankalmoign〕。按照该保有方式,作为土地保有人〔tenant〕的教会法人〔religious corporation〕应承担特别指定的宗教役务〔divine service〕,例如在一年之中的某一天祈祷,或者布施一定数额的施舍金;并且要向上级领主进行效忠宣誓〔fealty〕。若保有人违背其役务,领主可以扣押其财产,自1290年《地产买卖法》〔Statute Quia Emptores〕之后,只有国王才可授予以该方式保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