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rty-day letter

thirty-day letter

〈美〉三十日通知单 国内税务署在对某一纳税人进行审计(或拒绝纳税人的退税请求)后所发出的通知单,同时附上一份税务代理人报告。在30日内,纳税人可以向国内税务署提出上诉,如其未在30日期限内上诉,则国内税务署即发出纳税不足的法定通知,即90日通知单。 (→ninety-day letter)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Nanda,国际知名法学院国际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生物医学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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