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ust estates as business companies
作为商业公司的信托财产 一种起源于马萨诸塞州的惯例,指将某一事业或特定不动产授予受托人集团,由其为受益所有人的利益进行经营管理。受益所有人的所有权通过其拥有的可转让股份〔negotiable shares〕加以证明。受托人则由股东选举,或者在股东缺席的情况下由受托人委员会选举。在信托协议与信托声明中规定,当新的受托人选定时即向其授予信托财产而无须进一步的转让。信托声明则规定受托人的权力范围。受托人使用共同的印章,受章程的调整,受托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员类似于公司的管理人员,而且受托人也是在某一特定名称之下以集体能力实施信托管理,故而得名。 (→Massachusetts trust; business 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