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ndor’s 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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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主留置权 在不动产买卖中,当卖主已经转让土地,而价款尚未全部付清时,则在卖主与买主之间就该土地产生一种留置权,以作为卖主获得价款之担保。它分为两种,即卖主的默示留置权〔vendor’s implied lien〕与卖主的明示留置权〔vendor’s express lien〕。前者是衡平法的创造,当买主获得卖主之财产,而其未支付全部对价时,据此事实即可产生默示留置权这种衡平法上的担保,并且独立于任何明示协议而存在。后者则是根据合同条款产生的一种担保,即尽管买主已占有不动产,但仍由卖主保留所有权,直至买主付清全部价款。在英国,卖主留置权须根据1972年《土地担保法》〔Land Charges Act〕而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买主。在动产买卖中,它指动产卖主在买主付清价款之前保留动产之占有而产生的一种担保,在本质上就是动产质押。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张宏,知名法学院法律翻译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调查与白领犯罪辩护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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