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admiralty courts
〈英〉 (1)海岸事务法庭 1835年之前存在的由海岸事务总长〔vice-admiral of the coast〕主持的地方海事法庭。 (→vice-admiral of the coast) (2)域外海事法庭 指英国在其海外领地上建立的处理海事纠纷的法庭。这类法庭始建于17世纪,最早的一个是1662年在牙买加建立的。他们依照国王发出的特许令行使那些在英格兰本土属于海事大臣〔Lord High Admiralty〕的权力,最后一项规范这类法庭的法令是1863年的《域外海事法庭法》〔Vice-Admiralty Courts Act〕。1890年的《殖民地海事法庭法》〔Colonial Courts of Admiralty Act〕建立的殖民地海事法庭〔colonial courts of admiralty〕取代了域外海事法庭,并规定前者判决的案件可向枢密院上诉,同时地方性的海岸事务法庭亦被取消,但该法不适用于海峡群岛〔Channel Islands〕,后者实行枢密院君令〔Order in Council〕。国王有权宣布上述法令在不同地域进行不同程度的施行,后来的《威斯敏斯特法Ⅳ》〔Statute of Westminster Ⅳ〕及其它立法对该法令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