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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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战争权 「战争权」是非宪法上的大众化用语,指美国联邦政府进行战争直至胜利几乎无限制的权力。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可能是用war power这一单数形式包含战胜敌人各种权力的第一人,美国最高法院于1875年采纳了这一用法。它的范围包括国防的各个方面,如保护战争物资和武装部队人员免受伤害和危险。虽然国会拥有宣战权,但总统作为总司令对于包括战略战术在内的作战拥有最终权力。战争权必须是一项不受任何人的干预和阻碍的支配权力。只有当政府遭受紧迫的、现实的危险时,政府才有理由根据「战争权」直接干预自由和财产以及减少对自由的宪法保障。在美国,对战争权最激烈的争论一直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国会没有正式宣战时总统把军队投入战争的程度或总统作为总司令在没有国会授权情况下从事军事行为的程度;二是宪法其他条款限制战争权范围〔reach of war power〕的程度。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Jenny,毕业于一所旨在培养高级翻译专业人才的翻译院校,专注翻译各类与重组与破产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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