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rit of Summons to Parliament

writ of Summons to Parliament

召至议会令 约13世纪时在英格兰确立了那些被召唤至议会中给国王作顾问者必须为获男爵封号的人的惯例。因此,收到召至议会令且就职者即获得了世袭权;由这种令状产生的男爵被认可。理查二世〔Richard Ⅱ〕引进了现在使用的产生男爵的通常方式,即通过盖有国玺〔Great Seal〕的开封特许状〔letters patent〕产生。然而,贵族院〔House of Lords〕的议员们,无论是神职议员还是世俗议员,仍然收到由御前大臣署的王室书记官长〔Clerk of the Crown in Chancery〕代表女王签发的召至一个新成立议会的令状。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郭敏,国际知名商学院金融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金融衍生品与结构化产品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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