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rk-Antwerp Rules

York-Antwerp Rules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860年9月,欧洲主要航运国家的代表在英国的格拉斯哥〔Glassgow〕举行有关共同海损问题的会议,制订了一项被称为「格拉斯哥决议」的理算规则。该决议后经1864年在英国的约克〔York〕和1877年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Antwerp〕举行的会议修订,于1877年定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又先后于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修订后,为各国航运界和保险界广泛采用。此后,国际海事委员会又分别于1990年和1994年对该《规则》予以修订,以使适应航运事业的发展。虽然该《规则》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条约,而仅具国际惯例性质,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但一经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该《规则》历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为国际航运界、保险界普遍接受,成为国际上适用最广泛、最重要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由于该《规则》虽经每一次修订后形成新规则,但旧《规则》并不因此而废止,故形成了多个文本并存的状况,为示区别,在《规则》前冠以修订年份,当事人可择任一文本适用。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Jerry,知名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注翻译各种与版权与商标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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