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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ttance

admittance. 1. The act of entering a building, locality, or the like. 2. Permission to enter. 3. Hist. The act of giving seisin of a copyhold estate. • Admittance corresponded with livery of seisin of a freehold. Copyhold estates were abolished by the Law of Property Act of 1922. See COPYH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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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ttance

admittance n. 公簿土地保有权的承认或授予 指在英格兰法中领主授权一佃户在其领地内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copyhold〕的行为。这种授权行为通常基于三种情形而产生:一是领主的自愿授权,即领主将那些因原有佃户放弃其土地保有权或死后无人继承而收归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土地主动地授予佃户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二是前手佃户的转让,即老佃户将其享有的公簿土地保有权转让给新的佃户;三是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即佃户可以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公簿土地保有权。后两种情形也需领主的承认或授权。从理论上讲,领主承认后两种情形中的受让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享有公簿土地保有权是出于恩施,但实际上,如果这些新佃户的请求合乎领地的惯例,领主就必须承认其公簿土地保有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抗第一种情形的领主自愿授权。领主的授权行为既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明示的方式包括送一个钓杆、麦杆、手套或其他物件给新佃户,以表明其对土地的合法占有,这种方式通常由领地的管家执行;默示的方式是为接受新佃户表达其意图的行为,如领主收取新佃户的租金等。在1894年的《公簿土地保有权法》〔Copyhold Act〕出现之前,领主的授权行为通常只能在法庭上特别是领地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上进行,但在该法施行后情况有所变化。现公簿土地保有权已被1922年的《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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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tomary freeholds

customary freeholds (英格兰古法)特许公簿地产(权);自由公簿地产(权) 是一种经过特许的农奴制或农奴土地保有形式,区别于一般公簿地产权之处在于保有人是依据习惯而非领主的意志保有土地。其转让亦是通过弃让〔surrender〕和接纳〔admittance〕的方式进行,另外相关的习惯、附属权利和义务亦与普通公簿地产权类似。特许公簿地产分两种:1自由保有在领主的自由公簿地产〔free copyhold〕,它通过弃让与接纳方式转让;2自由保有在保有人的习惯自由保有地产〔customary freehold〕,其转让除需弃权与接纳仪式外,还需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转让契据。特许公簿地产几乎仅存在于英格兰北部,亦被称作「tenant right」。另外,「customary freeholds」一词有时也被不精确地用来指原本是自由保有性质但转让方式却受特定习惯制约的地产。特许公簿地产1822年之后转为了农役保有地产。 (→copyhold; surrender; admittance; tenant-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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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cient demesne

ancient demesne (英格兰古法)古地;古地自保 古地自保的庄园是那些在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 1042-1066年在位〕和征服者威廉〔William the Conqueror, 1066-1087年在位〕统治时期就由国王实际直接占有的土地,在《末日审判书》〔Domesday〕中注明为「王地」〔terrae regis; terrae regis Eduardi〕。在这些土地上负农役〔socage〕的封臣被称为古地保有者〔tenants in ancient demesne〕。古地保有和其它保有比起来有以下不同:首先,1833年《不动产时傚法》〔Real Property Limitation Act〕之前,有关这种保有的诉讼只能在普通民事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或在古地庄园法庭〔court of ancient demesne of the manor〕进行,后者由古地自保者组成类似于普通保有庄园中的封臣法庭〔court baron〕;其次,这类土地独立于领主意志之外而通过普通法转让方式转移;最后,基于这种保有还可以针对驱逐之诉〔ejectment〕提出程序上的抗辩。除了作为古地保有者的农役封臣外,古地上还有三种公簿地产保有人,对应三种不同方式的保有:1依国王特许状自由保有土地的人;2习惯公簿保有〔customary freeholds; customary leaseholds〕人,他们依习惯而非领主意志保有王地,尽管其转让要通过交回〔surrender〕或契据〔deed〕和认可〔admittance〕的方式进行;3依领主意志凭法庭记录的副本保有土地,又称为农奴公簿保有〔copyholds of base tenure〕人。在《末日审判书》中,关于某一特定庄园是否古地保有的记录是确定的,但关于某块土地是否属于某古地保有庄园则作为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团裁断。在古地自保中,土地上没有次一级和相冲突的利益,森林和矿藏属于古地自保者,对领主的义务均是固定的。 (→tenure; demesne; soc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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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izure

seizure n. (1)扣留;拘留;逮捕 指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对公民人身进行非法扣留。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况,一个理性的人会相信自己已失去了离去的自由,即可认为已构成对其人身的扣留。其形式包括从为调查目的而进行的暂时性的拦截〔stop〕到正式的逮捕〔arrest〕等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但实施扣留的警察或官员必须具有合理的怀疑或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否则即为非法扣留。 (2)扣押 通常指执法官员对与犯罪活动有关或者认为与犯罪活动有关的物品实施的强制占有。扣押通常都是在依搜查令进行搜查后实施的,但在有些情况下,事先未取得搜查或扣押令也可以进行扣押,如根据一眼看清原则〔plain view doctrine〕进行的扣押,对敞地〔open field〕上的物品的扣押,对抛弃的物品的扣押等。 (3)(国际法)临时扣押 指交战国在捕获法庭〔prize court〕的核准下,对船舶或货物的临时扣押。不同于捕获〔capture〕。 (4)〈英〉收回 在公簿地产〔copyhold〕保有制度中,当该种地产持有人无遗嘱而亡,其子未在法定期间内向领主交纳认可金〔fine on admittance〕时,领主即可收回该地产、享受其收益,直至该继承人前来请求权利,此谓之临时收回〔seizure quousque〕;当该地产作为复归地产〔escheat〕被领主收回时,称为绝对收回〔absolute seizure〕。同时领主也可以通过收回来执行死亡贡献金〔heriot〕。另一方面,收回也作为对漂流物、失事船舶、迷途家畜等特许权物主张权利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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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ward

steward. 1. A person appointed in place of another. 2. A union official who represents union employees and who oversees the performance of union contracts. — Also termed (in sense 2) union steward; shop steward. steward of all England. Hist. An officer vested with various powers, including the power to preside over the trial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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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hold

copyhold n. (英格兰古法)公簿保有;公簿保有地产(权)英格兰的土地保有形式之一,于1925年被取消。公簿保有源于庄园制。庄园本是分配给领主占有并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的一片土地,当封建制土地保有方式于诺曼征服后被引进英格兰时,原来持有庄园的领主被接纳为国王的直属封臣,原来从他那里以自由身份保有土地的人变成了他的自由封臣,而那些虽占有土地身份却不自由的人称之为农奴,亦译作「维兰」〔villein〕。农奴以向领主提供农役为条件保有土地,但这种农役是不确定的,它服从于领主的意志,这是它与自由保有地产的最大区别。大约15世纪,劳务地租转化为货币地租,农奴保有随之变为公簿保有。公簿保有地产是根据庄园习惯法依领主意志保有的一片庄园内领主自留地。就同一块土地,保有人本来也可以自由保有方式保有,如以非限嗣继承方式、终身保有方式、限嗣继承方式等,他还可以对该地产享有一定期限的动产性权益〔chattel interest〕,而之所以选择公簿保有则有可能是庄园习惯、个人身份、双方协议等的结果。基于某些庄园的习惯,公簿保有地产还可以继承,称之为可继承公簿保有地产〔copyhold of inheritance〕。公簿地产保有人的役务属于较低贱的一等,这也是区别于自由保有的重要方面。虽这种役务受领主意志支配,但领主意志的行使也受庄园习惯的制约,这使得公簿保有人的利益也不致轻易遭到侵害。另外,自由公簿保有地产或习惯自由保有地产〔free copyhold or customary freehold〕虽亦依庄园之习惯,但总体上是独立于领主意志之外的。公簿保有地产的成立需具备4个条件:庄园及庄园法庭的存在,该地产属于庄园,从很早时候起即通过庄园法庭的卷宗副本出租。在为公簿地产保有人设立的习惯法庭〔customary court〕中,由领主或其管家出任法官,众公簿地产保有人作为助手,处理效忠及地产交易等事务。公簿保有地产的习惯分为两类,1经普通法认可适用于一切庄园的普通规则,并可由普通法法庭进行司法认知,在诉讼中无须进行特别答辩;2只适用于特定庄园的特殊习惯,在诉讼中需在答辩中特别指出,并得进行严格解释,若有悖于理性、道德或公正,或不能付诸肯定确实的规则,则将不会为法庭所承认。依据普通习惯,公簿保有人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向领主效忠,但通常效忠宣誓会暂缓举行;2出席习惯法庭;3采木权,除非为庄园习惯所禁止;4不得抛荒土地,除非为庄园习惯所允许;5除非为庄园习惯所禁止,可继承公簿地产依普通法规则进行继承。原来依特定庄园习惯进行继承的公簿地产,其继承规则受到1833年《继承法》〔Inheritance Act〕的影响而有所改变;6公簿地产通过弃让〔surrender〕加接纳〔admittance〕方式实现转移;7公簿地产保有人可将其保有地出租一年,征得领主同意后则可不受此期限限制;8公簿地产可为各种债务提供担保;9公簿地产保有人的遗孀有权获得其亡夫原先保有地产的一定份额,称为寡妇公簿地产〔free-bench〕,具体份额依各地习惯不同而不同。它通常属于终身保有地产〔estate for life〕,但可因改嫁或未能从一而终〔inconsistency〕而被没收,也可因其夫亡前的转让行为或协议、领主的收回、领主恩准授予自由产或未来寡妇地产权〔jointure〕的设定而受到阻却;十与寡妇公簿产相对应,鳏夫亦有相应的地产权;B11公簿地产的继承以交纳封地易主费〔fine〕为前提,这笔费用在前述寡妇、鳏夫接手相关地产以及公簿地产进行交易时都要征收,唯一例外是发生破产,但剩余地产保有人进入时则无需交纳。按份共有人〔tenants in common〕依其份额比例支付,共同共有人则以同一名义交纳,因后者存在生存者权〔survivorship〕问题,为不损害领主权益,第一个去世人交纳土地两年的收益,第二个去世者交纳前次费用的一半,依此类推;B12普通法上的公簿地产保有人去世时要交纳死亡奉献金〔heriot〕,通常为最好的牲畜。公簿地产没收时一般归领主而非国王所有,没收原因无非是未依习惯方式转让地产、抛荒、拒绝履行役务等。公簿保有地产可通过以下途径转化为自由保有地产:1保有人弃让,并为领主利益保有地产;2保有人将一切权益让予领主;3领主将该地产以自由保有方式授予他人,原保有人让出地产;4领主将地产性质由公簿保有转为自由保有;5以立法实现。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之后,原来的习惯保有和公簿保有都转化为相应的自由保有或租赁地产;1935年之后有关公簿地产的一些附属权益被取消。 (→villeinage; free-bench; customary court; surrender; admit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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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e

fine n. (1)罚金 刑法中指对罪犯征收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可作为判处监禁的附加刑。罚金的数额由法律规定。现代立法要求法院判处罚金时考虑被告人的支付能力、被告人的家庭负担以及对补偿被害人损失的影响。 (2)罚款 包括俱乐部、互助会等社会团体对其成员因行为不当、过失所作出的经济上的处罚。 (3) 〈英〉(封建法)封地易主费 指封臣基于封地易主——无论是实际持有人还是领主的变更,向其领主交纳的费用,最通常的一种是领主接纳〔admittance〕新附庸时由后者缴纳的费用,在封地易手、领主死亡和其他情况下交纳的款项也包括在内。这种费用于1660年废除。近代存在的重要的情形是公簿地产保有人〔copyholder〕在转让其地产时向其领主交纳的费用。 (4) (英格兰古法)协议诉讼 1833年前存在一种拟制司法程序,它被广泛地应用于土地转让,其实这是一种关于被转让土地的拟制和解诉讼,这种运作被称为征收「土地转让金」〔levying a fine〕。其过程如下:签发诉讼起始令〔praecipe〕——通常是违约令状〔writ of covenant〕,双方出庭应诉,然后经法庭的允许达成协议,使争议土地归属于一方。该协议落实到文字上并登录入卷后,便具有了(法庭)判决的效力。为了完成这一协议诉讼,相关令状会发给争议土地所在郡之郡长——正如在执行普通诉讼之判决那样,由他将争议土地移交给权利获得方,若后者已占有该土地,则此相关令状可以免发。协议诉讼包括五个部分:首先是签发诉讼开始令;然后是法庭批准双方和解〔licence to agree; licencia concordandi〕,并支付令状中所规定的「令后金」〔post fine〕;第三部分是达成协议,确认土地归属;第四部分是由和解协议保管官〔chirographer〕起草诉讼程序之纪录;第五部分是签署上述程序记录。该记录由当事人双方各自保存,作为协议诉讼的合法证据,并成为土地购买者的权利证书〔title deeds〕。在该诉讼中,受让土地的一方被称为控告方〔complainant〕或被认可方〔conusee〕,转让一方被称为非法持有人〔deforciant〕或认可方〔conusor〕。协议诉讼主要是为了将在一定期间内提出的针对土地的相反权利请求予以终止,为此需要在连续的四个开庭期间内公开、严肃地予以宣示,并征收土地转让费。常见的情形是通过封赠获得非限嗣继承之封地的封臣想通过协议诉讼阻却回复地产权人〔reversioner〕的权利,另外还有限嗣继承地产保有人用协议诉讼来中断地产的限嗣继承性质,从而阻却特定继承人的权利以及已婚妇女借此获取与丈夫共同转让地产的权利等情形。协议诉讼包括下述四类:1认可通过封赠方式授予对方地产权〔fine sur conusance or cognizance de droit come ceo qu’il ad de son done; fine on acknowledgment of right as that which he had of his gift〕,主要转让非限嗣继承地产权或自由保有地产权;2认可转让回复地产权或剩余地产权〔fine sur cognizance de droit tantum; fine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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