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nty boroughs
county boroughs 〈英〉郡级自治市 指依据1888年和1933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规定,居民数不少于50 000的自治市,其本身即为郡的自治市,这些自治市不受其所在地郡委员会〔council of the county〕的管辖。但1972年《地方政府法》颁布实施后,郡级自治市已不复存在,因而其只存在于1888年至1974年间。
county boroughs 〈英〉郡级自治市 指依据1888年和1933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规定,居民数不少于50 000的自治市,其本身即为郡的自治市,这些自治市不受其所在地郡委员会〔council of the county〕的管辖。但1972年《地方政府法》颁布实施后,郡级自治市已不复存在,因而其只存在于1888年至1974年间。
Clitheroe Borough Court of Pleas 〈英〉克利瑟罗自治市申诉法院 为存卷法院,拥有(标的)数额不限制的民事管辖权。已废弃,多年未发过传票。1972年被《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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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ough n. (1)〈英〉自治市 指享有自治特权或在议会中有自己的代表的市镇。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那些筑堡设防的地方被称为自治市。尽管它受各郡行政管辖,但是有自己独特的习惯、特权和法庭。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后,国王或其他领主发出的特许状将自治市与其它地区分开。这些自治市发展了自己的特权,其独特的习惯法也得以不定期地被编纂成册。诺曼征服后建立的许多新的自治市,在12、13世纪得到迅速发展。从亨利三世开始,自治市的代表被召集参加国王议会。存在一个公共或具有特权的法庭一直是自治市的一个特征。如果一个自治市有权管辖刑事案件,则它就有权拥有领地刑事法庭,该法庭有时就发展成一个自治市的管理机构。至17、18世纪,多数自治市的领地刑事法庭消失了。从16世纪中叶开始,特许状通常授权市长和一些高级市政官担任治安法官。有时自治市只获得拥有简易法庭的权利,有时则还获得拥有设立季审法庭之权。1835年一些较重要的自治市被获准拥有一个由领薪的律师主持的法庭和单独的季审法庭;其他自治市则不再保留刑事管辖权。所有自治市均设有民事法院,但不同的特许状授予的名称及管辖权不尽相同。从13世纪起,法官通常是一个高级市政官群体,或由市长、高级市政官和其他主要官员组成。18世纪末起,这些法院便已衰亡,至今大多不复存在。至19世纪许多自治市已被废除。1835年《市政改革法》〔Municipal Reform Act〕撤销了许多过时的非代议机构,建立了由纳税人选举产生的议会,成为自治市法人。它可以法人资格从事活动,有权保有土地,订立契约,可以起诉或被诉。但从1974年4月1日起,大伦敦地区和锡利群岛以外的自治市不再有地方政府职能,但它们仍是主要的居民和商业中心。 (2)〈美〉自治市 自治市曾在弗吉尼亚殖民地存在过,1722年曾给威廉斯堡、诺福克、里士满以成立自治市的特许状,但这一名词在革命时期便不复存在。 (3)〈美〉自治村镇 指美国东部的一些州的复合城镇的名称。 (4)〈美〉行政区 指纽约市的5个行政区。在阿拉斯加州,这一名称则指其他州相当于县的行政区域。
Borough courts 自治市法庭 自治市民事法庭是一个可以审理民事案件的低级存卷法庭〔court of record〕,它的司法管辖权是依据特许状、习惯或其他形式取得的。这些法庭在现代作用已经变得很小,而且只有极少数仍然开庭。根据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除了伦敦市长和伦敦城法庭〔Mayor’s and City of London Court〕外,其余的自治市法庭都被撤销了。(→borough)
Loughborough’s (Lord) Act 〈英〉《劳克布鲁勋爵法》 指1800年《积累法》〔Accumulations Act〕。 (→accum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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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ough reeve 〈英〉 (1)自治市行政长官 指英国1835年《城市法人法》〔Municipal Corporations Act〕以前未组成法人的自治市的主要长官。 (2)庄园管理人
headborough 〈撒克逊〉首保 十户联保制〔frankpledge〕中的首领,由地方刑事法庭〔court leet〕选任,负责维持该地区治安,后逐渐为低级警官和教区警官〔petty and parish constables〕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