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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drecht

landrecht 〈英〉邦区法 在一般意义上,指某一邦国或地区的普通法。在中世纪,该词适用于各种成文的法律渊源、地区习惯法的汇编、君主授予臣民的自由或特权,以及地方或行省政权机构通过的、经过或未经君主批准的制定法或规则。大约从14世纪起,该词逐渐专指君主在其各等级会议的同意下颁布的地区性立法。从11世纪起,该词就在低地国家佛里斯兰〔Friesland〕使用;到15世纪时,它们已逐渐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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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tenrecht

Juristenrecht 〈德〉法律专家法 某些学者用以表示英国和法国法律制度的术语。指在这些制度的发展中受到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家在实践中创造的原则的极大影响的法律制度。与之相对的是教授法〔Professorenrecht〕,如主要由学术理论家搞出来的德国法,因而该法具有较强的教条性和理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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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drecht

stadrecht 〈拉〉市镇法汇编 指中世纪欧洲有关市镇及其市民的较为重要的法律和法规的汇编。在实践中,每一个重要市镇都有权利制订其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可能涉及特许状、特权的授予,管理机构的体制,有关获得和丧失自治市市民权利的法规,有关集市和市场的规定,对建筑的限制性规定,甚至还包括如财产转让这样的一般性事件的规定。早期的这类市镇法汇编通常是不成系统的法律集,到16世纪时许多汇编成卷,并定期予以增补修改。早期的市镇法汇编包括:聚特芬〔Zutphen,1190〕、米德尔堡〔Middelburg,1217〕、代尔夫特〔Delft,1246〕、莱顿〔Leiden,1266〕和鹿特丹〔Rotterdam,1299〕的法规汇编。15世纪早期一部以其质量而着名的市镇法汇编是由布里尔镇公所秘书长简·马西森〔Jan Matthijsen〕编纂的《布里尔镇法律集编》〔Rechtboek van Briel〕。许多新设立的市镇都借用较老市镇的习惯法,并根据其本地的需要予以修订,这样便形成了市镇法律体系,不少城镇也借鉴于莱顿。当子城镇产生了一个新的或困难的法律争议问题时,便可派代表去母城镇的法院听取意见。但是,当地区性的上诉法院建立起来之后,这种惯例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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