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

child destruction

child destruction (1)人工流产 (2)堕胎罪 根据英国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Infant Life(Preservation)Act〕,对于一个能够活着出生的胎儿,在其离开母体独立存在之前,任何以引起胎儿死亡为目的并以故意行为致使胎儿死亡的行为,构成此罪,除非能证明行为人进行堕胎的目的是出于善良愿望,即仅仅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对于堕胎罪的惩罚是终身监禁。对于实际怀孕超过28周的妇女视为当然可以将胎儿活着生产出母体。该罪与故意使一个能存活的胎儿流产的罪有重叠之处。创设堕胎罪是因为在普通法上,致使胎儿在子宫内或在生产过程中死亡并非谋杀。陪审团对于用药物或器械非法堕胎的行为可作犯有谋杀儿童或杀婴罪的有罪裁断。 (→infantic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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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rtion

abortion n. 堕胎;人工流产 以前在普通法上,用药物、器械或其他方式所导致的堕胎是一种轻罪。在美国,以前许多州将堕胎规定为制定法上的重罪,但在1973年罗诉韦德〔Roe v. Wade〕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第十四条正当程序条款修正案,第一次认可妇女在怀孕期头3个月内有权选择终止妊娠。但在1989年,美国最高法院又通过了一项旨在限制妇女堕胎的决定。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Abortion Act 〕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由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终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管理的医院进行。 (→Roe v. W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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