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ld destruction
child destruction (1)人工流产 (2)堕胎罪 根据英国1929年《婴儿生命(保护)法》〔Infant Life(Preservation)Act〕,对于一个能够活着出生的胎儿,在其离开母体独立存在之前,任何以引起胎儿死亡为目的并以故意行为致使胎儿死亡的行为,构成此罪,除非能证明行为人进行堕胎的目的是出于善良愿望,即仅仅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对于堕胎罪的惩罚是终身监禁。对于实际怀孕超过28周的妇女视为当然可以将胎儿活着生产出母体。该罪与故意使一个能存活的胎儿流产的罪有重叠之处。创设堕胎罪是因为在普通法上,致使胎儿在子宫内或在生产过程中死亡并非谋杀。陪审团对于用药物或器械非法堕胎的行为可作犯有谋杀儿童或杀婴罪的有罪裁断。 (→infantic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