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
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挽救其共同危险,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①船货在航行中必须处于共同危险之中;②损失必须是非常的,而且是自动有意造成的;③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有效的、有利于船、货或其他财产的获救;④损失必须是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价值比例分担。共同海损理算多数以“1974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为根据;中国则按1975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处理。
译员William,毕业于欧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
区块链技术与数字货币有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