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G.A.

general average/G.A. 共同海损 为使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及人员免受正在发生的共同危险之侵袭,即为共同的安全和利益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人为地对一部分船货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是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保护各方的总体利益而支出的特殊费用,该特殊牺牲或费用由遭受共同危险的受益人分摊。共同海损成立的要素是: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共损措施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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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average 共同海损 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受海难等意外事故时,为了挽救其共同危险,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的物质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①船货在航行中必须处于共同危险之中;②损失必须是非常的,而且是自动有意造成的;③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有效的、有利于船、货或其他财产的获救;④损失必须是由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共同海损的损失由船舶、货物、运费三方按价值比例分担。共同海损理算多数以“1974年约克 — 安特卫普规则”为根据;中国则按1975年公布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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