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hop n. 主教 指包含若干教堂会众的教区〔diocese〕首席牧师和总管,隶属于其教区所属的教省〔province〕的大主教管辖。主教负有对教区的宗教管辖权,拥有教会法赋予的立法、司法和强制执行权力。主教有权祝圣牧师和授予圣职,并有权管理和支配教区的财政收入。在天主教教会,主教的任命由教皇最后批准,主教有权制定法律,但不得与教会和公议会所立的法律相左,主教通常任命主教司法代理〔official〕审理教会案件。在英格兰国教会,主教的选举由国王提名,主教参事会〔dean and chapter〕进行选举,通常经过选举、正式确认〔confirmation〕、祝圣〔consecration〕和就职〔installation〕四个程序产生新的主教。主教可参加上议院〔House of Lords〕,并在英格兰国教公会议〔General Syno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的教士院〔House of Bishops〕以及坎特伯雷或约克教省的教牧人员代表会议〔convocation〕上议院分别有一席位。主教必须任命一位主教司法官〔chancellor〕在其教区法院〔consistory court〕行使审判职能。主教教务代理〔suffragan bishop〕只代理行使主教的纯教会事务。在其他新教教会,主教的选举通过教区大会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