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lease v. & n.转租 通常指承租人按较自己租期为短的期限将土地转租给他人,也指分租〔sub-lease〕的一种,或指租期相等但只转租土地的一部分。在英国,指由承租人将依据原始租约〔original lease〕所取得利益的部分转让给次承租人〔underlessee〕或分承租人〔sub-lessee〕,但这种转让保留承租人权利的回复。它不同于租赁权的让与〔assignment〕,后者是承租人全部利益的转让,即对原始租约的全部转让,受让人可以按照原始租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自身名义起诉或被诉。在转租关系中,原始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既无所有权关系,也无合同关系,不能依原始租约进行对抗。但是,出租人可以对次承租人进行财产扣押或利用可予以没收的条件。根据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第146 (4)条及1929年《财产法(修订)》〔Law of Property (Amendment) Act〕,次承租人对没收可以请求救济,但获得救济的条件由法院自由裁量授予,有的案件是采用提高租金的方式。承租人的权利放弃或转让不得损害次承租人的财产权利。根据1925年《财产法》的含义,「出租」〔lease〕包括转租,除非在上下文中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