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lease
sublease n. 转租;分租 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将其享有的同一财产利益转让给第三人而形成的租赁,但其期间须较原承租期间短。承租人转让的利益应比其承租时享有的利益范围要窄,或保留在租期内的回复租赁权。亦作「subtenancy」,尤其在英格兰,多作「underlease」。
sublease n. 转租;分租 土地或房屋的承租人将其享有的同一财产利益转让给第三人而形成的租赁,但其期间须较原承租期间短。承租人转让的利益应比其承租时享有的利益范围要窄,或保留在租期内的回复租赁权。亦作「subtenancy」,尤其在英格兰,多作「underlease」。
under-lease v. & n.转租 通常指承租人按较自己租期为短的期限将土地转租给他人,也指分租〔sub-lease〕的一种,或指租期相等但只转租土地的一部分。在英国,指由承租人将依据原始租约〔original lease〕所取得利益的部分转让给次承租人〔underlessee〕或分承租人〔sub-lessee〕,但这种转让保留承租人权利的回复。它不同于租赁权的让与〔assignment〕,后者是承租人全部利益的转让,即对原始租约的全部转让,受让人可以按照原始租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自身名义起诉或被诉。在转租关系中,原始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既无所有权关系,也无合同关系,不能依原始租约进行对抗。但是,出租人可以对次承租人进行财产扣押或利用可予以没收的条件。根据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第146 (4)条及1929年《财产法(修订)》〔Law of Property (Amendment) Act〕,次承租人对没收可以请求救济,但获得救济的条件由法院自由裁量授予,有的案件是采用提高租金的方式。承租人的权利放弃或转让不得损害次承租人的财产权利。根据1925年《财产法》的含义,「出租」〔lease〕包括转租,除非在上下文中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