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ocator
〈拉〉 (1)维护(权利);答辩;抗辩 (2)召唤某人来协助 (3)宣誓 (4)保证
surety n. (1)保证;保证人 指按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为该人履行债务责任的人。例如,甲对乙负有金钱之债,丙基于有效对价向乙允诺,在甲不能偿还时由其承担支付款项的义务,则丙即为主债务人〔principal debtor〕甲的保证人,而其允诺亦构成保证合同〔contract of suretyship〕。在英国,它与guarantor均为保证人,区别甚微,只是对前者的要求更为严格,通常须以盖印债务证书〔bond〕的形式作成才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在司法程序中发生的保证,亦多采盖印债务证书或债务证书〔bond or recognisance〕的形式。在美国,它的含义广于guarantor,例如《统一商法典》〔U.C.C.〕第1-201条之 (40)即把guarantor作为它的一种。同时,在其他情况下,它与guarantor又有相当不同,而指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清偿债务,则其获得向主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在数个保证人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其中一人履行了全部保证责任或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则由其他共同保证人〔co-surety〕分担,即使其中一人已经破产的,亦可令其余有偿债能力的保证人分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所有担保利益〔benefit of securities〕享有权利。因此,如果某一债务上既有保证证书,又有抵押〔mortgage〕作为担保,则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以抵押权人〔mortgagee〕的身份从设立抵押的财产中获得补偿。如果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解除债务,则也免除保证人的责任,除非其保留对保证人起诉的权利。此外,债权人变更主合同的,或者在主合同未违约之前以新合同替代的,保证人的责任亦免除。 (2)〈美〉连带责任保证(人) 在美国判例法上,该词与一般保证人〔guarantor〕相区别。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受同一文书的约束,同时生效并具有同一对价,故其在成立之始即是最初的允诺人与债务人,因此,其通常应对主债务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合同〔contract of guarantor〕则是独立完成的,并没有主债务人的参加,它通常在主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达成,其对价与主合同对价亦相异。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作出允诺,故其应承担第一顺位责任〔primary liability〕,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偿债义务。而一般保证人系单独作出允诺,故其只承担第二顺位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只有在债权人对主债务人采取正当措施后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概而言之,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对他人债务或义务的保证,一般保证人是对主债务人具有偿债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保证。 (→suretyship; guaranty;…
warranty n. (1)担保;保证;瑕疵担保 该词与guarantee(或guaranty)同源于中世纪法国方言。上述术语的基本意思均为: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所作的承诺,如果存在违约或瑕疵的,则向被担保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guarantee对将来的事物或行为提供担保,而warranty是对现在或过去的事物或行为提供担保或保证。在法律上该词具有多重含义:1在财产法中,指一种担保合同,据此,某一契据的转让人使自己或其继承人向受让人就契据转让的地产作出担保,如果受让人遭到对该地产享有优先所有权〔paramount title〕者驱逐的,则其必须偿之以价值相当的其他土地。2在合同法中,指由财产出卖方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承诺,保证所交付的财产即为合同中所表述的或其允诺交付的财产。对此又可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担保的表示方式,可分为明示担保〔express warranty〕与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y〕;在某些情况下,该词被推定为「默示担保」。默示担保又可分为可销售性担保〔warranty of merchantability〕、适用性担保〔warranty of fitness〕与所有权担保〔warranty of title〕。3在保险法中,指被保险人就其告知内容的真实性所作的保证,即有关被保险人、被保险财物以及保险事故之事实与其告知的内容相一致。4在产品质量法上,指产品制造商对该产品的安全性所作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如因该产品的质量瑕疵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则应根据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原则,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担保是针对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所作出的。 (2)(合同条款中的)担保 源于英国合同法,与合同条款中的条件〔condition〕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任一合同条款〔term of a contract〕,无论其为明示或默示,根据其在合同目的中的重要性,要么为条件,要么为担保。如果其条款与合同本质相关,则其为条件;余者即为担保,亦即附属于合同主要目的的条款。违反条件的,当事人可主张撤销合同;违反担保的,当事人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无权拒绝接受货物和撤销合同。英国1893年和1979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