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t tenancy (1)共同保有 两人以上以同一名义共同保有某一地产,他们所享有的这种地产权是统一的一项权利,由同一地产转让契据创设,其权利同时开始,并不加分割地共同占有。其最大的特点是当共同保有人之一死亡时,该共同保有的地产并不予以分割,而是仍作为整体由生存者或遗属〔survivor〕继续共同保有,直至最后一个共同保有人。 (2)共同财产(权) 二人以上共同对某一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权益,并彼此享有遗属权〔right of survivorship〕;或是由某一契据或行为所创设的一项统一的财产权由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也指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但在整体中每人都有各自单独的权益并可平等享用该财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