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rden of proof 证明责任 指当事人为避免不利于己的裁判而提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并说服事实认定者〔trier of fact〕确信其主张的责任。证据法上的一般规则是提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证明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诉讼中证明责任通常首先由原告或控告人〔prosecutor〕承担,但当其提出了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成立,即确立了表面案件〔prima facie case〕时,证明责任即转移给另一方,但是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实行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就某些事实或主张,被告人仍承担证明责任,如被告人主张自己精神不正常等。在英美证据法理论上,通常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两个概念,其一为「举证责任」〔burden of going forward with evidence or burden of produ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