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n. (1)产权;所有权 该词在法律上经常使用,但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它通常指一个人对财产、尤其是土地等不动产所拥有的组成所有权〔ownership〕的各项权利,有时也被用来指所有权本身。但在严格意义上,title并非所有权,而是所有权的证据和基础,是构成所有权的全部要素的集合。这些要素在普通法上分为三项:1占有〔possession〕;2占有权〔right of possession〕;3单纯所有权〔right of property〕。其中后两项被认为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title强调的是建立在占有基础上的、或基于占有而享有的对土地的支配权,是对土地的权利与对土地的占有的统一,而非任何形式的地产权〔estate〕。但产权人的占有又不同于所有权人的占有。后者为正当合法、具有绝对效力的占有。前者的范围更广,包括抵押〔mortgage〕、占用〔occupancy〕或单纯占有〔bare possession〕等情况,甚至包括非法占有人或侵权行为人的占有,只不过这一占有可以为合法权利人所依法剥夺。故产权依产权人占有的效力而有级别高低、优劣之分。地位最高者为自由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其下有终身地产权〔life estate〕、定期地产权〔term of years〕、占用者的产权〔just possession〕。可以对抗一切他人的权利的产权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 (2)产权证书;地契;房契 证明一个人对土地等不动产拥有产权的契据。 (=title deeds) (3)理由;权利 即支持一项权利主张或请求的依据,或一项被宣称拥有的或被承认的权利。旧时还可特指一个人以进占〔entry〕方式而非诉讼方式否定他人的地产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