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k to the justices

clerk to the justices

〈英〉法官的书记官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经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执业经验的出庭律师〔barrister〕或事务律师〔solicitor〕,或曾为法官的书记官的助手,或具备该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为法官的书记官。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筠怡,国际知名法学院民商法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商业和侵权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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