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stodia legis

custodia legis

〈拉〉法律的保管 意为在法律的保管下。按照「法律的保管」原则,动产依据扣押财产令状〔writ of replevin〕而被另作重新占有的,则该财产被认为处于法院保管之下,而不论由哪一方当事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法院对该财产的保管,直至法院最后判决是由要求返还的一方还是原先占有的一方有权占有该财产为止。在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解决管辖权争议时,这一原则与「谁先起诉,谁先受理」〔first come, first serve〕的方法并无二致,按照该原则,应由先对争议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理该财产。 (→custody of the law)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David,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复杂商业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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